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中“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堅持城鄉融合發展,暢通城鄉要素流動”的要求,保障鄉村產業發展用地需求,日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聯合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農業農村局,出臺了《加強鄉村振興用地保障13條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根據《意見》,濟寧市將從規劃、指標、土地和服務等四個方面出發,全面加強鄉村振興用地保障。規劃上優先布局
拓展優化鄉村振興用地空間
優化農村產業用地布局
科學編制縣市、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建設用地規模、結構和布局及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縣市、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應安排不少于10%的建設用地規模,重點保障鄉村產業發展用地。規模較大、工業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設施成本高的產業項目要進產業園區;具有一定規模的農產品加工項目要向縣城或有條件的鄉鎮城鎮開發邊界內集聚,其中農產品精深加工和關鍵物流節點項目等原則上要集中布局到縣城或鄉鎮產業園區;直接服務種植養殖業的農產品加工、電子商務、倉儲保鮮冷鏈、產地低溫直銷配送等產業,原則上應集中在村莊建設邊界內。
科學推進村莊規劃編制管理
統籌考慮土地利用、產業發展、居民點布局、人居環境整治、生態保護和歷史文化傳承,在縣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統籌城鎮和村莊布局,科學確定村莊分類,加快推進有條件有需求的村莊編制“多規合一”實用性村莊規劃。結合《濟寧市鎮村生活圈配置導則》,鼓勵多個行政村為單元聯合編制,實現資源高效配置、空間高效融合。
探索規劃“留白”機制
可在鄉鎮級國土空間規劃中預留不超過5%的建設用地機動規模,優先用于保障難以確定選址的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等鄉村產業項目用地需求。對難以明確具體用途的建設用地,可暫不明確規劃用地性質,待建設項目規劃審批時再落實建設用地規模、明確規劃用地性質。
指標上優先使用
切實保障鄉村振興重點項目用地
統籌鄉村振興用地需求
各縣市區原則上每年安排不少于5%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用于對改善農民生產、生活環境和推動鄉村振興有明顯帶動作用的基礎設施及民生、產業項目,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應保盡保,積極申請使用國家宅基地指標。
建立鄉村振興重點項目庫
各縣市區將依據農村產業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確定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重點項目及布局,建立鄉村振興重點項目庫。各地要按照“要素跟著項目走”的原則,統籌存量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新增計劃指標落實用地保障。
用好增減掛鉤節余指標
穩妥有序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節余指標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優先用于項目所在村的產業、公共服務設施和村民住宅用地,支持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需求。
土地上優先供應
提高農村節約集約用地水平
保障設施農業發展用地
設施農業建設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農業發展規劃,嚴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新增養殖設施應盡量占用未利用地,嚴格控制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占用一般耕地,確需占用的必須按規定納入縣級耕地年度“進出平衡”總體方案。經批準的設施農業用地,應通過“設施農業用地監管系統”完成設施農業用地信息備案。不符合設施農業用地要求的,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拓展集體建設用地使用途徑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單位或者個人也可以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通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讓、出租等方式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鼓勵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
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以鄉鎮或村為單位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騰挪空間用于支持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和鄉村振興。鼓勵對依法登記的宅基地等農村建設用地進行復合利用,通過自營、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合理發展鄉村民宿、農產品初加工、電子商務等農村產業。
服務上優先保障
有序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優化審批流程
對在村莊建設邊界外,具備必要的基礎設施條件、使用規劃預留建設用地指標的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嚴守生態保護紅線、不破壞歷史風貌和影響自然環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暫不做規劃調整,待項目用地批準后更新相應規劃數據庫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系統。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時,可不辦理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除依法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出讓的土地外,可將建設用地批準和規劃許可手續合并辦理,核發規劃許可證書,并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提高服務效率
實施用地服務流程再造,精準保障鄉村振興用地需求。市級層面規范“一個工作日辦結”“容缺受理+承諾”“并聯會審”“反饋提醒”“綠色通道”等10項工作制度,縣級層面嚴格“提前介入”“并聯會審”“規范報件補正”“及時跟蹤備案”等制度,提高用地報件質效管理水平。
建立退出機制
實施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用地考核監管制度,出、受讓雙方在簽訂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的土地出讓合同時,應明確用地退出條件。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因政府原因無法實施、項目主體未按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或擅自分割轉讓轉租的,及時進行處置,避免閑置浪費。
強化耕地保護
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行為,嚴禁違規占用耕地進行農村產業建設,防止耕地“非糧化”,不得造成耕地污染。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別墅、酒店、公寓等房地產開發,不得變相挖湖造景、成片毀林,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或分割轉讓轉租。充分利用“空天地一體化自然資源監測監管系統”,嚴肅查處違法違規占用、轉讓土地及改變土地用途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