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體要求
申報入庫的項目應以落實美麗中國建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完成“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源頭防控行動計劃》(以下簡稱《行動計劃》)主要任務為重點,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科學謀劃、突出績效,為保障人民群眾吃得放心、住得安心提供精準支撐。
二、入庫項目范圍及類型
土壤污染防治資金支持方向包括土壤污染源頭防控、土壤污染狀況監測與調查、土壤污染風險管控與修復治理、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創新、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所需的土壤污染防治項目以及其他與土壤環境質量改善密切相關的項目,鼓勵新技術示范工程。
(一)土壤污染源頭防控項目
以預防、減少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土壤環境為目標,排查污染成因,采取工藝改造、設施設備升級以及其他工程化措施,切實切斷污染途徑,防范土壤污染。
1.在產企業土壤污染防控項目。(1)在產企業在按規定達標排放的情況下,為減少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通過水、氣攜帶等方式進入農用地,進行的生產工藝、設施設備升級改造,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等;(2)為減少有毒有害物質通過滲漏、流失、揚灑等方式進入土壤,進行的綠色化改造,如因地制宜實施管道化、密閉化改造,以及物料、污水、廢氣管線架空建設和改造等。
2.農用地土壤污染溯源項目。按照農用地土壤重金屬污染溯源有關文件要求,開展區域受污染農用地周邊涉重金屬污染源排查,明確重金屬污染源清單,并制定農用地土壤污染源整治方案。受污染耕地集中的重點縣(市、區)整體推進實施的項目優先支持。
3.農用地土壤污染源整治項目。針對存在污染農用地土壤風險的污染源進行治理,包括涉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的歷史遺留廢渣及污染底泥等,以及酸性廢水等治理,進行治理后要求有效管控污染農用地土壤的風險。治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清除污染源、有效切斷污染物進入農用地土壤的鏈條等。
(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與監測項目
以逐步提升地方土壤環境管理水平、支撐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為目標,進一步掌握土壤污染狀況開展的調查和監測類項目,通過結果應用,確保環境管理措施更加科學有效,管控修復技術措施更加精準契合。
1.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估項目。
(1)按有關規定由省級統籌實施的或省級統一指導相關地市開展的第二、第三階段調查及相應風險評估;市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為掌握轄區范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分布等情況,進行的空間信息調查;根據《典型行業企業用地及周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方案》《第二次全國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試點方案》等要求開展的調查。
(2)按照有關法規要求開展的土壤和主栽農產品協同調查,調查結果能夠為后續農用地安全利用提供詳實的數據支撐。
(3)國家統一部署,由地方組織實施的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等。
2.土壤環境監測項目。
(1)依據土壤污染防治法對產出的農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標的,作為或者曾作為污水灌溉區的,用于或者曾用于規模化養殖,固體廢物堆放、填埋的,曾作為工礦用地或者發生過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有毒有害物質生產、貯存、利用、處置設施周邊的農用地地塊開展重點監測。
(2)依據土壤污染防治法對曾用于生產、使用、貯存、回收、處置有毒有害物質的,曾用于固體廢物堆放、填埋的,曾發生過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建設用地地塊開展的重點監測。
(三)土壤污染修復治理項目
為管控或消除土壤污染,防止污染擴散、影響人居健康或造成農產品超標,采取工程措施,確保用地安全。
1.化工園區周邊土壤污染治理項目。為保障人群健康及周邊敏感受體環境安全,采取綠色低碳治理修復等措施,防止園區周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加重或擴散。
2.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項目。對責任主體已滅失、規劃用途不屬于經營性用地的建設用地,根據相關技術規定開展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或方案編制,以及為防止污
染擴散影響周邊敏感受體而緊急開展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3.農用地安全利用類項目。按有關規定開展小試、中試、大范圍推廣的安全利用項目。申報中試項目必須完成小試項目,申報大范圍推廣項目必須完成小試、中試項目。
(四)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創新及其他項目
為做好地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而開展的改革創新和先進做法。如土壤微塑料等新型污染物試點調查、其他符合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并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復的項目。
(五)土壤污染防治新技術示范工程
支持先進性強、減污降碳效益突出的土壤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的示范工程和應用推廣。優先支持生態環境領域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等國家科技重大項目成果和《國家污染防治技術指導目錄》鼓勵的技術應用示范。
三、不予入庫的情況
(一)不符合入庫指南支持方向的項目,已從中央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僅購置設備、建設平臺系統等的能力建設項目,未明確地方支出責任的項目。
(二)不以防控土壤污染為主要目標的、現狀污染物排放超標的、企業配套低于申報項目總投資 2/3 的在產企業類項目。
(三)責任主體尚未滅失的、規劃用于依法必須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的建設用地調查、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項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四)責任主體尚未滅失、污染源與周邊農用地關系不明確、受益農用地面積不足 100 畝的歷史遺留污染源治理項目。
(五)通過有機肥替代、測土配方、秸稈還田、農藥減量化與農業生物防治、田間道路整理、灌溉水工程、調整種植結構等方式獲取農用地污染防治相關涉農補貼事項的項目。
(六)不能解決土壤污染突出問題、與土壤污染防治關聯性不大的項目。如以技術改造或擴大再生產為目的,以土地平整、礦山復墾、采石場生態復綠等為主的工程項目;未超農用地土壤篩選值或主栽農產品質量未超標的農用地調查和安全利用項目等。
(七)可行性論證不充分、技術路線不合理、不滿足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項目。如未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結果為人體和生態受體可接受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項目、修復項目,未開展土壤污染狀況和農產品質量協同調查或已有調查不充分難以支撐項目必要性的安全利用項目,項目區污染源未切斷或工程方案中未包含防止再次污染措施的工程類項目,農用地擬變更為建設用地或其他用途的調查項目等。
(八)未納入本省有關調查評估工作方案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估項目。
(九)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項目總投資低于 1000 萬元的項目;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監測項目總投資低于 100 萬元的項目;前述項目類型以外,總投資低于 200 萬元的項目。
四、入庫材料要求
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申報入庫項目需提交材料包括:
(一)實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內容應當包括項目概況、必要性、項目范圍及內容、技術路線、投資估算、前期工作投入資金、擬申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資金額度(含年度資金支持計劃、地方承擔支出責任情況)、實施進度安排、預期成果等。
(二)申報項目應當明確具體績效目標,相關指標充分銜接國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的有關工作安排,可量化、可評價、預期效益可達。項目績效目標申報表見附件 1 附表。
(三)項目成熟度證明材料,包括申報單位獨立法人證明、有關部門對實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準材料或任務下達文件等。
(四)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監測項目應當提供省級統籌安排、市縣實施的文件證明。
(五)其他證明材料:
1.涉及在產企業類的項目,應當提供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出具的現狀達標排放的證明材料,以及不存在重復申請國家資金的說明。2.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與風險評估項目、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項目、修復項目,應當提供責任人已經滅失、規劃用途不屬于經營性用地,或者符合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證明。風險管控項目、修復項目及方案編制項目,還應當提供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或包含調查、風險評估章節及專家評審意見。
3.重點監測項目、周邊監測項目應當提供經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認擬開展監測的地塊或企業名單。